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4-25

  社体字〔2025〕210号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广场舞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强广场舞赛事规范化管理,提升赛事组织水平,推动广场舞运动高质量发展,现正式印发《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请遵照实施。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5年4月22日

  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推动广场舞健身活动健康、安全、有序、蓬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文公共发〔2015〕15号)《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广场舞赛事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广场舞竞赛活动。

  第三条 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负责制定全国性广场舞赛事活动的标准和管理制度,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各级各类赛事活动的组织及注册等事宜,代表中国与相关国际组织进行联系。

  第五条 社体中心、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开展各级各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的赛事活动,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第六条 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赛事活动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对赛事活动安全负责, 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 赛事活动申办

  第八条 举办赛事活动应符合的条件: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须能够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赛事活动标准、规则和规程。

  (三)具有满足赛事活动所需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与赛事需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与赛事规模匹配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六)举办地气候条件适宜赛事活动的开展。

  (七)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条件,并承诺于赛前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安全预案(含熔断机制)、舆情应对方案、突发事件及灾害性天气处置应急救援方案。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与举办地域和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 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 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 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五) 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六)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七)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社体中心、委员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赛事活动, 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其他赛事活动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 赛事活动分类及注册备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赛事活动实行分类注册和管理。各级各类赛事活动分为A、B、C三类。

  (一)A类:由社体中心、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广场舞大赛、中国美丽乡村广场舞大赛、中国少数民族广场舞大赛、中国健身锅庄舞大赛、全国校园广场健身操(舞)大赛、全国广场舞锦标赛、全国广场舞展演等。

  (二)B类:国家相关部门、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广场舞社团组织主办的、具有一定规模、跨地域的赛事活动,经向社体中心、委员会注册备案可使用“中国·XX广场舞公开赛/大赛”等名称。

  (三)C类: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广场舞社团组织主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赛事活动。

  第十二条 A类赛事活动由社体中心、委员会主办;B类赛事活动应向社体中心、委员会注册备案,社体中心、委员会可作为指导单位或支持单位;C类赛事活动由所在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广场舞社团组织主办。A、B、C类赛事活动须严格按照全国性赛事活动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B类赛事活动的注册备案要求:

  (一)主办单位应向社体中心、委员会提交注册备案申请函、竞赛规程和活动“四方案”。社体中心、委员会在核准后作为赛事指导单位或支持单位。

  (二)主办单位应在赛事举办日期前至少1个月进行注册备案,年度举办多站系列赛事的应在第一站比赛前至少1个月进行全年赛事的注册。

  (三)使用社体中心、委员会审定的最新版本《广场舞竞赛规则》。

  (四)提供赛事新闻宣传内容,委员会配合宣传报道工作。

  (五)委员会受主办单位委托,向每场 B类赛事活动选派4—5名国家级裁判员参与执裁工作。

  第四章 赛事活动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对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赛事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

  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根据赛事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做好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十五条 举办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 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 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四) 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参赛者应当提供符合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为赛事活动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如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性赛事,应当经民政部门核准。举办赛事活动获得的收入除支付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报酬。

  第十九条 所有赛事组委会均应在赛事组织中保护自然环境,勤俭节约。

  第二十条 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 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一)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 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 中止比赛: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二) 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 “熔断”机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有权直接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

  (三) 启动 “熔断机制”后, 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四条 赛事活动相关人员 (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医护人员、观众等,以下同) 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 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名顶替,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违反体育精神。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卫生,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十五条 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确保合法、真实、健康、

  向上,不得误导、欺骗赛事活动相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 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赛事活动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注册备案申请中提交的信息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获得认证的赛事活动在实施中未按照承诺条件实际履行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运营机构提交的任何赛事活动的注册备案申请。

  第三十二条 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运营机构在赛事实际运营与管理中,违反本赛事管理办法的,视情节严重程度,3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赛事活动的注册备案申请。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参加赛事活动

  中,违反《体育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应体育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广场舞赛事活动名单;利用赛事活动从事赌博或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制定并颁布,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