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上海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积分年审管理办法(试行)

2025-03-27

  上海市社会体育指导员

  积分年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以及《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为提升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管理体系标准化水平,加强指导员队伍建设和组织管理,发挥指导员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引导指导员积极投入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体育指导服务,并获得设施管理维护、赛事活动服务、健身技能培训以及运动健康指导四个方向技术等级称号的指导员。

  第三条 积分是指导员志愿服务工作绩效的计量单位。积分可用于资格年审、晋升申请、评优评先、兑换奖励等。

  第四条 指导员积分办法是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和可视化的要求,实施积分申报、积分确认、积分审核的管理方法。指导员服务记录实行积分制管理,按服务项目、服务次数等进行积分。

  第二章 积分办法

  第六条 指导员年度积分超过200分,可抵扣1年晋升年限;超过300分,可抵扣2年晋升年限。指导员年度积分连续两年为零,需重新进行培训认证。

  第三章 年审办法

  第七条 年审按年度积分累计数审核,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积分达到100分可通过年度审核。若未通过年审, 系统将会自动警示,若两年年审未通过,暂缓配送资格。

  第八条 积分审核实行市、区级审核制度。市级体育部门对一级指导员服务积分进行材料审核、积分确认等管理工作。区级体育部门对二、三级指导员进行材料审核、积分确认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补充积分证明材料收集时间为每年12月底,各市、区级体育相关部门应在该时间段内完成上岗服务材料收集审核 工作。积分确认时间为次年1月初,由各市、区级体育部门根据审核材料完成本辖区内指导员积分确认工作,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保持同步。次年1月底,指导员管理平台将自动完成全市指导员年审工作。

  第十条 各审核单位要对指导员获得的积分情况认真核实,确保服务事项的真实性。在审核积分的时候要认真负责,对把关不严、敷衍应付、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