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政府文件——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工作》的通知(沪体计 【2013】527号)2013.9.23

2015-03-22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沪府发〔2011〕5 号)的精神,上海体育局积极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工作,为促进市民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市民身体素质,体育场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民对体育健身需求的日益增长,对体育场馆要求的不断提升,为完善上海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30 分钟体育生活圈,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使广大市民受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开放是直属体育场馆以优惠价格向市民提供体育健身场地与服务,形式包括日常开放、优惠价格开放,以及面向市民的有组织的公益性专场、公益性培训等多方位的公益性开放。


第二章  项目范围及补贴标准

第三条 公益性开放项目及范围

公益性开放项目包括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足球、篮球、保龄球、游泳等贴近市民体育活动需求的项目。直属体育场馆应根据实际况,优先安排上述项目向市民提供公益性开放服务。

(二)鼓励直属体育场馆增加优惠价格开放时段,并积极提供面向市民的有组织的公益性专场、公益性培训、讲座等服务;鼓励增加游泳项目的开放时间,并纳入公益性开放范畴。

第四条公益性开放场次及时间要求

(一)各直属体育场馆在保证服务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排的公益性开放场次应保持在总场次的四分之一。

(二)公益性开放的时间安排,原则上闲暇时段占 60%,繁忙时段占 40%。

(三)公益性专场服务,原则上每周双休日安排 1 次,每次 2 小时;公益性健身专业技能培训或知识讲座,原则上每月安排 1 次,每次 3小时。

第五条 公益性开放的补贴原则及标准

(一)市体育局根据各直属体育场馆的公益性开放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专项补贴。

(二)直属体育场馆实施的优惠价格开放,原则上在各自的现行开放价格基础上下调 25%,现行价格已明显低于同类体育场馆价格的除外。根据现行开放价格与优惠开放价格的差额及实际健身人数核定专项资金补贴额度。

(三)直属体育场馆实施的由学校、社团、社区等单位和部门组织的,针对学生等特定群体的公益性专场服务,场馆单位应与组织单位签订公益性专场服务协议。游泳项目的公益性专场补贴标准按照开放场次的现行价格与满场人数的50%(参照《游泳场所经营国家强制标准》:人工游泳场馆的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 2.5 ㎡)进行差额补贴;其他项目的公益性专场补贴标准按照现行开放价格及人数进行差额补贴。

(四)直属体育场馆实施的面向社会大众的,以培养市民运动兴趣、增强运动意识、提高运动技能为目的的公益性技能培训及知识讲座,事先应形成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名称、举办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参与人数等),活动结束后要实施绩效评估,并撰写总结。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场地使用情况等核定相应补贴额度。

(五)游泳场馆在现行开放时段之外增加开放时间并纳入公益性开放范畴的,按照一馆一议原则,各游泳场馆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申报。根据开放场次的合理价格(参照临近场次价格)与满场人数的 50% 进行专项补贴。


第三章  申报及审定程序

第六条 直属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专项补贴资金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补贴资金。

第七条 申请直属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专项资金补贴,应由直属体育场馆向市体育局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直属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二)直属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实施方案;

(三)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市体育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直属体育场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补贴项目和标准确定后,直属体育场馆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补贴标准等与市体育局签订《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责任书》。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此项工作由市体育局职能处室负责,并委托上海市体育场馆协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直属体育场馆应建立公益性开放管理小组,建立健全开放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体育场馆规范化程度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各直属体育场馆要将公益性开放项目、时间和优惠价格,以及公益性专场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或调整已批准项目内容的,必须事先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获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各直属体育场馆应制定公益性开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各直属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管理小组应将公益性服务的项目、场次、参与健身活动的人次、售票情况等信息实时上报市体育局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服务平台。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专项补贴资金实行统筹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根据与直属体育场馆签订的《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责任书》及各场馆公益性开放的实际情况按季度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直属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专项补贴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独立核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体育局将加强对各直属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停拨或收回补贴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套取专项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章  效益评估

第十九条 通过对直属体育场馆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工作的评估,掌握基本情况,扩大公益性服务规模和程度,提高公益性开放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管理机制、工作绩效、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评估。由市体育局会同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直属体育场馆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开放过程中发生有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因设施等管理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将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 市体育局在每年年底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优秀场馆单位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