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摔伤案例分析与启示——专家解读《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2025-02-28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下简称“高危项目”)的安全有序开展,上海市体育局会同文化旅游、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建立多部门协调监管机制,优化信息化管理平台,首创备案制度,全覆盖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进一步加强了上海市高危项目的规范管理,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体育事业发展理念,为上海市高危项目的安全、科学、规范、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在参与游泳等高危项目时,如何保证自身的安全呢?我们也许能从以下案例中获得一些启示。

  案例概况

  原告吴某陪同孩子去被告A公司经营的场所游泳。吴某在游了一段时间后出水,站到浅水区池边的围挡墙上方。后被家人发现跌倒在浅水区的泳池内,受伤很严重。因情况紧急,吴某的妻子驾驶私家车将吴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该游泳场所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一并随同前往协助就诊。后吴某被诊断为颈椎损伤。吴某前后共住院200余天,支出医疗费19万余元。他将该游泳场所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约200万元。

  法庭上,双方对吴某如何进入浅水区的泳池,有着截然不同的解释。吴某称,自己是站在围挡墙上教在浅水区游泳的孩子正确泳姿,由于围挡墙上表面铺贴的大理石湿滑不慎跌入泳池;被告认为吴某受伤是因为不听劝阻故意跳水造成,应自行承担摔伤费用。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A公司并未依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法定的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和从业人员配置不达标准、未取得营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展游泳这类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直接导致了其既没有能力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吴某实施专业科学有效的救助,又不懂得为吴某佩戴护颈套、通过拨打“120”寻求专业救护的应急处置方式。

  本案审理中,A公司虽提供了两份游泳救生员资格证书、一份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证书,却未能提供该三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且在事发时亦无证据证明该三人在场并参与了救助。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吴某系不听劝阻故意跳水致使该损害结果的发生。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一个有丰富游泳经验的成年人,应当知晓游泳池周围湿滑环境比较危险,然其不但没有谨慎对待客观存在的危险,反而站到了更加危险的围挡墙上面,将自身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吴某主观上的疏忽大意和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放任,使被告违反强制性规定违法经营造成的风险隐患变成了事故现实,故吴某亦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A公司承担50%的责任,吴某自己承担50%的责任。

  启示建议

  1.参加高危项目或者身处高危项目场所时,个人要有“做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对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并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最大程度的避免意外损害的发生。鼓励高危项目的参与者为自己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2.高危项目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许可经营,对场所内所有安全风险隐患要有充分的认知。要充分意识场所内直接或者间接的安全隐患都有可能导致意外损害的发生。

  3.高危项目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安全救护制度,运动参与者安全须知,场所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等。

  4.高危项目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定期学习掌握高危项目相关规定,不断加强场所安全风险防范的意识,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防止危害发生。

  5.高危项目场所的经营主体和备案主体都应当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鼓励备案主体积极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法律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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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经营高危项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管理要求:

  (一) 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

  (二) 应当于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安全救护制度,运动参与者安全须知,场所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等;

  (三) 应当告知参与者高危项目可能危及安全的事项以及对参与者年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的特殊要求,提醒参与者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采取重点关注、劝阻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 应当保证经营期间配备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前述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每次带教学员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数量;救助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达到合格标准;

  (五) 应当及时、定期学习掌握高危项目相关规定;

  (六)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以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七) 应当留存监控录像日志30日备查,并且及时、主动提供监控录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调查;

  (八) 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救护措施,并且立即向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公安等部门如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