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12-16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公共游泳场所服务管理,提升安全保障与智慧化水平,初步研究起草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在“上海社体竞赛”政务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请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可附相关依据)发送至指定邮箱:sstjszx@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共游泳场所服务规范》征求意见反馈”。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游泳场所
4 基本要求
4.1 场所开放要求
4.2 服务人员要求
4.3 场地设施要求
5 标志标识
5.1 信息公示
5.2 安全警示
6 安全与卫生要求
6.1 人员安全
6.2 场所安全
6.3信息安全
6.4 水质卫生
6.5 场所卫生
7 智慧救生
8 服务要求
8.1 前厅区域
8.2 更衣区域
8.3 淋浴区域
8.4浸脚消毒池区域
8.5游泳池区
8.6公共卫生间
8.7便民设施
9 服务评价与改进
9.1反馈评价
9.2持续改进
9.3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附录A游泳项目安全风险告知承诺书
附录B安全警示标识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体育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上海领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体育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游泳协会、上海市游泳救生协会、上海游泳馆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公共游泳场所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游泳场所开放的基本要求、标志标识、安全与卫生要求、智慧救生、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4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7217-2021公共厕所卫生规范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GB 37488.4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第4部分:卫生要求
GB 37489.3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GB 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CJJ 122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JGJ 354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9079.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
公共游泳场所是指人工建造的、对公众开放的,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培训、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游泳池(场、馆)。
4 基本要求
4.1 场所开放要求
4.1.1 游泳场所开放应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结果告知书。
4.1.2 游泳场所应具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保障、游泳指导、环境维护、应急处理等服务能力。
4.1.3 游泳场所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4.1.4 游泳场所应具有满足公众正常游泳活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4.2 服务人员要求
4.2.1 游泳场所应配备场所负责人、救生组长、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服务员等人员,开展培训的场所应配备游泳教练员。各类人员上岗着装要有明显的标识,服务要符合服务礼仪。
4.2.2 游泳教练员、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从业资格应符合GB 19079.1的要求,游泳救生员应按时进行年度审核。游泳场所相关从业人员均应取得年度身体健康合格证。
4.2.3 游泳场所救生员数量配备要求应符合GB 19079.1的要求。
4.2.4 游泳场所宜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4.3 场地设施要求
4.3.1 场地设施条件应符合GB 19079.1的要求。
4.3.2 游泳场所应按前厅、更衣室、淋浴室、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布局,应设有急救通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保持所有通道畅通。
5 标志标识
5.1 信息公示
5.1.1 游泳场所内各类标识应布局合理,设置牢固且醒目,其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和GB/T 10001.4的要求。应设置安全警示牌、价目公示牌、服务信息公示栏。
5.1.2 游泳场所应设置救生责任区划分图,并可在泳池内醒目位置公示。
5.1.3 游泳场所因故不能对外开放的,应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停业信息,包括场地空间、服务内容、起止时间。
5.1.4 游泳场所应设置消防标识包括:
a)场所平面图、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图。
b)消防安全标识应符合GB 13495.1、GB 15630的要求。
5.1.5 室外游泳场所应实时公示气象信息,出现恶劣天气应及时公示暂停开放信息。
5.2 安全警示
5.2.1 游泳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游泳禁忌症提示牌。
5.2.2 游泳场所应通过海报、宣传手册、电子屏幕、社交媒体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游泳安全和急救知识。
6 安全与卫生要求
6.1 人员安全
6.1.1 游泳场所宜配备急救室并配备供氧设施等急救设备,急救室应紧邻泳池区域、急救通道,宜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设备,救生器材和急救药品应明确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应定期检查,并有检查记录,确保这些器材和药品在有效期内。
6.1.2 救生员休息室应紧邻泳池区,配备必要和充足的休息设施。
6.1.3 可设置急性传染病观察室,配备体温测量设备。
6.1.4 游泳场所应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给予特别安全告知。
6.1.5 游泳与潜水同时运营的游泳场所应有明确的安全警示,并安排救生员在潜水区进行巡视。
6.2 场所安全
6.2.1 游泳场所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室外游泳场所还应制定特殊天气(暴雨、雷电、冰雹等)中止开放预案,包括人员疏散、伤员救治、事故报告等流程,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演练。
6.2.2 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泳池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6.2.3 游泳场所泳池区域出入水扶手数量应符合GB 19079.1的要求,出入扶手整体应设置在岸上,扶手空间不得侵占泳池上方空间,水域内和水域上方无障碍。
6.2.4 游泳场所供电的插座回路应具备漏电保护功能,选用安全型插座;游泳池区周围禁止接拉电线板、电线等。
6.2.5 游泳场所配电线路应符合JGJ 354的要求,泳池区域及周界2米范围内有配电线路通过的,配电电压不宜超过12伏。配电线路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6.3 信息安全
6.3.1 应具备完善的泳客权益维护制度,对泳客身份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对泳客经费支付、消费明细、账户结余等信息有详细充分记录,并长期保管。
6.3.2 应对游泳场所所有监控视频数据进行安全储存与管理,授权专人进行管理。
6.4 水质卫生
6.4.1 游泳场所泳池水质应符合GB 37488.4的要求,同时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ORP(氧化还原电位)、浊度等水质指标检测设备,并在开放期间每间隔不超过2小时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6.4.2 游泳场所应配置水处理设备房,就近配置水质管理员值班室,配备符合CJJ 122要求独立储药间,储药室、设备间、值班室等工作区域应设置“禁止入内”的安全警示及要求。
6.4.3 游泳场所开放接待泳客人数达到接待限制50%及以上的,每日每人次新水补充量应不少于30升。
6.5 场所卫生
6.5.1 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对泳池周边环境的清洁、对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设施的定期消毒等。室外游泳场所应保持水面及周边环境整洁,出现落叶、树枝、垃圾时应及时清理。
6.5.2 游泳场所公共卫生间及通风循环系统设置应符合CJJ 14要求。
6.5.3 游泳场所池区内应定期进行病虫害消杀,消杀时间应为闭馆不开放时间,消杀完成时间距离下次开馆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
7 智慧救生
7.1 游泳场所宜配备智慧化防溺水预警系统。
7.2 游泳场所的智慧化防溺水预警系统应满足以下条件:
7.2.1 系统反应时间不得延迟于危险行为发生(或解除)时间超过1秒,预警等级设置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0秒。
7.2.2 系统应对泳池及其配套活动空间区域内的人数进行统计,泳池区域内的活动人数统计精度应达到100%。
7.2.3 系统应对游泳场所内活动人群进行分区定位,泳池区域内的定位精度应达到1米以内。
7.2.4 系统运行目标服务群体并发数应为该场所顾客最大接待规模的150%。
8 服务要求
8.1 前厅区域
8.1.1 应配备电脑与管理系统、现金处理设备等日常服务设施设备。
8.1.2 应公布相关服务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项目、价目表、开放时间、接待限额、水温、室温、水质检测结果、当前泳池泳客人数、室外天气情况等;应张贴和放置会员权益说明、客户应知。提供游泳培训服务的场所应张贴游泳健身服务流程、游泳培训服务流程。
8.1.3 应公示工作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从业资格信息等。
8.1.4 宜配有自助办票系统,并保留人工指引、现金支付、电话预约等传统服务方式。
8.1.5 应提示泳客如实填写并出示安全风险告知承诺书。
8.1.6 应向泳客提供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的渠道。
8.1.7 服务人员可向老年人群、特殊人群等泳客提供泳前身体检查评估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血压检查、心率检测、体温测量等服务。
8.1.8 客流高峰期,应增配现场工作人员,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8.2 更衣区域
8.2.1 更衣区应符合GB 37489.3 要求,更衣柜数量配置可按泳池最多接待人数的1.5倍配比,男女更衣柜应合理配比,应采用数字化或电子锁具,不宜配备电池锁具,不可使用各类生物信息识别设备,如指纹、虹膜、人脸等。
8.2.2 应设置排水口、更衣座椅、洗手池、梳妆镜、垃圾箱、鞋架等设施,可设置服务呼叫装置。
8.2.3 宜提供第三更衣区,分设母子、父女更衣区,使用这类更衣间的儿童身高不宜超过1.2米。更衣区内应设置独立卫生间。
8.2.4 应在开馆前检查更衣柜情况,如有故障,应及时维修,同时保持更衣区域通道通畅、空气流通。
8.2.5 保洁人员应每间隔不超过1小时,对更衣区域进行巡视,对更衣区卫生进行清洁打扫,保持更衣区干净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应每日对更衣柜进行消毒并在更衣室区域公示消毒记录。如遇特殊情形应及时处理。
8.2.6 游泳场所开放前半小时至营业结束后,应有服务人员能及时响应,并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对更衣柜进行全面巡查,若发现客户遗留物品,应及时按规定流程处理。
8.3 淋浴区域
8.3.1 淋浴室区域配置应符合GB 37489.3要求,淋浴喷头数量与最多接待泳客数量相适应,可每5-1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宜设置淋浴隔断和洗浴用品置物架。淋浴区和更衣区之间宜设干湿分离排水渠或隔断。开放时间内应连续供应冷热水,水龙头、淋浴开关阀门冷热标识清晰。
8.3.2 保洁人员应每间隔不超过1小时,对淋浴区域进行巡视,对淋浴区卫生进行清洁打扫,保持淋浴区干净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如遇特殊情形应及时处理。
8.3.3 应加强巡视,检查淋浴区有无泳客发生滑倒、摔伤、晕厥等情况,检查喷头等设施有无故障,发现相关情况应及时进行救援、维修。
8.4浸脚消毒池区域
8.4.1 浸脚消毒池的设置应符合GB 19079.1的要求,应安排专人定时检测消毒池水游离性余氯含量。
8.4.2 浸脚消毒池宜设为无障碍坡道,设有冷热水龙头,保持水温与泳池水温相当。
8.4.3 应定期对浸脚消毒池进行清洁,当池中出现塑料、头发等杂物时,应及时清理干净。
8.5 游泳池区
8.5.1 游泳池区设施要求应符合GB 19079.1和JGJ 153.4的要求。
8.5.2 游泳池区安全监控应全覆盖,监控视频清晰度应符合GB 51348-2019要求。
8.5.3 泳池区域工作人员应每日开放前全面检查池区设施设备,确保相关设施设备满足安全开放要求。
8.5.4 救生组长应履行池区泳客安全巡视职责,监督在岗救生员的履职情况并在必要时补位,同时协助在岗救生员劝阻泳客的不安全行为。
8.5.5 在岗救生员应在每30秒内完成一次对所在责任区的巡视,责任区发生溺水时,30秒内进行救助。
8.5.6 游泳池区应合理设置备勤救生员数量。
8.5.7 游泳场所泳池区应设有醒目的水深标识、深浅水区分界标识,宜设置深浅水区分隔带(隔离栏)。
8.5.8 游泳场所应设置“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小心地滑”“禁止潜水”“进池应着泳装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8.5.9 游泳与潜水同时运营的游泳场所应设有游泳区与潜水区分界标识和分隔带,并在潜水区域醒目位置设施“潜水区域”“水深危险”等安全警示和水深标识。
8.6 公共卫生间
8.6.1 游泳场所应在前厅和更衣间分设卫生间,可在池区设应急卫生间。
8.6.2 更衣室公共卫生间应设置在淋浴区相邻区域,卫生间数量配置可按20:1配置。男女卫生间厕位数量配比应符合GB/T 17217-2021的要求。
8.6.3 游泳场所卫生间内应设有适量的坐便器、小便斗,宜配备有扶手,便于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使用,设置适合儿童使用的坐便器、小便斗,宜设置蹲便和坐便两种便池。
8.6.4 保洁人员应每间隔不超过1小时,对卫生间全区域进行巡视,对卫生间进行清洁打扫,保持各种设备设施干净卫生,环境整洁。如遇有特殊情形应及时处理。
8.7 便民设施
8.7.1 宜提供寄存柜、饮水机、吹风机、滴眼液、无线网络、针线包等便民服务。
8.7.2 宜提供洗浴用品、游泳用品售卖服务、充电插座或自助手机充电宝租赁服务。
9 服务评价与改进
9.1 反馈评价
9.1.1 游泳场所可选用服务对象评价、自我评价、行业部门评价、政府评价或者多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9.1.2 游泳场所应向泳客提供现场、线上、电话等多种投诉、建议及反馈渠道。
9.2 持续改进
9.2.1 游泳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跟进,对泳客反馈的意见及时作出反馈。
9.2.2 游泳场所应定期统计反馈数据,分析常见问题、查找改进方向、制定改进措施。
9.3 社会监督
9.3.1 游泳场所应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主动接入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中枢管理平台。
9.3.2 游泳场所应将监督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参考文献
[1]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20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游泳项目安全风险告知承诺书
一、我承诺实名制填写上海市游泳项目安全风险告知承诺书,便于管理方掌握基本健康信息和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二、我承诺自身目前没有以下禁忌症:
1.活动期肝炎、皮肤癣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沙眼、流感、痢疾、性病等各类传染性疾病。
2.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未控制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癫痫、精神疾病、突发性晕厥史或意识障碍、急性中耳炎及其它医生明确告知不宜进行游泳运动的疾病。
3.近期在安静或活动时,无发热、咳嗽、胸闷、胸痛、心悸、呼吸困难等症状或体征。
三、我承诺以下重要告知均知晓:
1.游泳前忌饱食、空腹、饮酒;
2.禁止服用镇静、催眠等药物后游泳;
3.游泳前忌过度疲劳、严重睡眠不足;
4.为确保泳池水质卫生达标,进入泳池前需淋浴并赤脚通过消毒浸脚池入场、进入泳池后请佩戴泳帽;
5.游泳前做好充分热身准备,游泳时合理安排运动强度和运动量,游泳后做好拉伸放松;
6.游泳时如出现头晕、胸闷、心慌、气短等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游泳,上岸休息,必要时寻求帮助;
7.女性处于生理期(有感染风险)、怀孕中晚期(除非得到产科医生明确许可)建议不要入池游泳。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合法有效监护人陪同或取得明确许可,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保障。
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安全警示标识